淮投普法│貪污賄賂犯罪系列:私分國有資產罪 ---本期導覽: 1.基本案情 2.罪名定義 3.量刑標準 4.法院審判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姚某在分別擔任國有企業貨運公司經理、財務人員期間,在連續三年經營虧損,按照上級考核規定,無資格申請批準發放獎金的情況下,仍由王某指使姚某對經營收入與成本不作配比,將部分當年成本延后至下一財務年度入賬,虛列利潤,報送虛假的財務報表,并由王某申請騙得上級公司批準獲得半年獎、年終獎發放額度,且實際超過上級公司核準的工資獎金總額和賬面登載的獎金列支數額,由姚某從該公司基本賬戶提現共計人民幣1089700元轉存于個人賬戶內。嗣后,王某、姚某以給該公司職工發放半年獎和年終獎的名義對上述公款進行集體私分。 二、罪名定義第三百九十六條 【私分國有資產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是私分國有資產罪。 三、量刑標準(1)刑法量刑標準第三百九十六條 犯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1999年9月9日)立案標準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四、法院審判被告人王某、姚某身為國有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利用職務便利,采用做假賬的方式虛報利潤,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巨大,致使國有資產流失,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 鑒于二被告均系自首,可以減輕處罰。判決被告人王某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姚某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