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導覽: 1.基本案情 2.罪名定義 3.量刑標準 4.法院審判 一、基本案情 開元投資公司,經證監會批準發行公司債券。被告人鄭某任該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期間,為實現年度報告盈利,授意時任總會計師的被告人陸某采用與其他公司開展無實物交割、資金閉環的虛假貿易,虛增主營業務收入和利潤。隨后,被告人鄭某作為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陸某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明知財務報告虛假,仍對上年度報告書面簽字確認。同年3月,該投資公司將上述虛假財務報告在年度報告中對外披露。經鑒定,共計虛增主營業務收入人民幣12,295.28萬元,虛增利潤人民幣1,810.35萬元,虛增利潤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33.61%,將虧損披露為盈利。 二、罪名定義 第一百六十一條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三、量刑標準 (1)刑法量刑標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 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公司、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施或者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前款規定的情形發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22年5月15日)立案標準第六條 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虛增或者虛減資產達到當期披露的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虛增或者虛減營業收入達到當期披露的營業收入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虛增或者虛減利潤達到當期披露的利潤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五)未按照規定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擔保、關聯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項所涉及的數額或者連續十二個月的累計數額達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凈資產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致使不符合發行條件的公司、企業騙取發行核準或者注冊并且上市交易的; (七)致使公司、企業發行的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托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的; (八)在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中將虧損披露為盈利,或者將盈利披露為虧損的; (九)多次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多次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的; (十)其他嚴重損害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四、法院審判 開元投資公司作為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被告人鄭某、陸某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 鑒于被告人陸某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二名被告人均自愿認罪,且均已繳納了罰款或罰金,可以從寬處理。判決被告人鄭某犯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陸某犯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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