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導覽: 1.基本案情 2.罪名定義 3.量刑標準 4.法院審判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干某利用擔任暉宏公司(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職務上的便利,通過虛構房產交易的方式,將暉宏公司所有的兩套房產(價值共計人民幣111.417萬元)無償轉移至其個人控股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協宏公司名下。其后,干某利用擔任暉宏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實際管理國有資產職務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通過將暉宏公司賬上資金轉賬至其個人控股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協宏公司賬戶的方式,將暉宏公司資金共計人民1341.37萬元據為己有。 二、罪名定義 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三、量刑標準 (1)刑法量刑標準 第三百八十三條 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6年4月18日)量刑標準 (一)貪污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條款規定的 “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a.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b.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c.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d.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e.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f.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三)貪污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 “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前述(二)中六種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 “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五)貪污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 “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六)貪污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前述(二)中六種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七)貪污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符合前述規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符合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四、法院審判 被告人干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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